第一节 信托合同的论断

信托和受信托都为认可。受信托者知道自己有能力保管信托物的情况下,接受信托为可佳。受信托者必须象保管自己的东西一样,保管好信托物。信托物跟寄存物一样,信托者何时索要,必须归还。真主说:(……如果你们中有一人信托另一人,那么,受信托的人,当交出他所受的信托物,当敬畏真主——他的主)(《古兰经》二:283)。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你把信托物交给对你信托的人,你不可欺诈对你欺诈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