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受委托诉讼不等予受委托收取钱财

受委托诉讼并非受委托收取钱财,也许受委托者能胜任诉讼打官司,并不一定能受信于收取钱财。这是三位教长的主张。但哈奈菲派主张:受委托者有权替委托者收取被判决给委托者的财产,因为这属于诉讼的范围,诉讼以此而结束,所以,把收取钱财也论为被委托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