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委托的教律依据

伊斯兰教为了解决人们的需求,允许委托他人办事,因为每一个人亲自不能处理万事,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真主说:(我如此使他们觉醒,以便他们互相询问,其中有一个人说:‘你们逗留了多久?’他们说:‘我们逗留了一天,或不到一天。’他们说:‘你们的主最清楚你们逗留的时间的。你们自己派一个人,带着你们的这些银币到城里去,看看谁家的食品最清洁,叫他买点食品来给你们,要叫他很谨慎,不要使任何人知道你们’)(《古兰经》十八:19)。真主叙述优素福说:(当时他对国王说:“请你任命我管理全国的仓库,我确是一个内行的保管者。”)(《古兰经》十二:55)。很多圣训已说明可以委托他人办事。如穆圣委托艾布拉菲尔和一位辅士替他与美姆奈订婚。又如穆圣委托他人还账,确定法度,执行法度,委托他人宰牺牲品,分配其鞍和皮子等。众学者不仅公决委托他人办事为认可,而且主张为可佳,因为委托是一种助人行善,敬畏真主的行为,这正是《古兰经》所号召的,圣训所倡导的。真主说:(……你们当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不要为罪恶和横暴而互助)(《古兰经》五:2)。穆圣说:“真主对其仆民的襄助取决于仆民对其教胞的帮助。”

委托分为有局限的委托和笼统的委托。有的学者主张:如果委托是有局限的,则禁止被委托者违背委托者的意愿行事。有的学者主张:如果委托是笼统的,则可以违背委托者的意愿去做更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