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得到先买权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得到先买权:

第一:有先买权的东西必须是不动产。如土地及其内的果木,或住宅及其内的建筑物、门、墙柜等能整体出售的东西。扎比尔的传述,穆圣裁决:“凡是伙买的东西,无论住宅和庄院,未分前,合伙者都有先买权。”众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主张跟圣训内容一样。麦加学者和字面派学者主张:任何东西中都有先买权,如果说在不动产中对合伙者不给先买权,会造成伤害,那么,在动产中不给合伙者先实权同样会造成伤害。扎比尔的传述:穆圣裁决:“任何东西中都有先买权。”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任何东西中都有先买权。”伊本·哈兹姆主张:凡两人或两人以上伙买的东西,未分前,均有先买权。无论是土地、果木、奴隶或奴婢、宝剑、食品、动物等能出售的东西。

第二:得到先买权者必须是伙友,而且先合伙,后出售,两个合伙者的股份是共有的难能分开的。扎比尔的传述,穆圣裁决:“凡合营的买卖,货物未分前,伙友有先买权,分了账一切手续结清后,便无先买权。”此段圣训的意思是凡是合伙的,共有的,能分的东西都有先买权,一旦分了账,双方的手续结清后,便无先买权。如果在能分伙的东西中给伙友确定了先买权,那么,可以强迫伙友接受分伙。但条件是被分后的东西象分伙前那样有利用价值。如果分配后没有利用价值,那么,就没有先买权。按最正确的主张,凡被分后,失去利用价值的东西均无先买权,如浴室和手磨。穆赛义布之子赛义德的传述,穆圣裁决:“凡是合伙经营的东西,未分前,伙友都有先买权,分了账一切手续结清后,便无先买权。”这也是阿里、欧玛、马立克、沙菲尔等学者的主张。

众学者公决:合伙的东西未分前,伙友出售自己的股份时,其他合伙者可得四分之一货物中的先买权,其余的人按出售的价格各得其份。如果出售了相当于一件衣服的东西,那么,他照此收款。众学者并主张:邻居没有先买权。对此问题哈奈菲派有异议;先买权是有顺序的,首先给予未分伙的合伙者,其次是已分伙的合伙者,其次是最靠近的邻居。给予先买权的东西是道路、庭院。有的学者持中和的主张:凡是公用的道路、井水等须得确定先买权。凡是私用的道路没有先买权。扎比尔的传述:穆圣说:“同一条巷的邻居最有先买权,若他不在家时,应等其归采。”伊本·盖伊目说:扎比尔所传的圣训说明了这一问题的精神意义。所以,对此任何学者无异议。

第三、通过经济交易可以得到对方财产的先买权,但对方的财产必须是能交易的或带有交易性质的,如对方的财产是通过承认不动产的契约后所得的,或所得的是死刑罪的血锾或通过互惠互利交易后所得的东西,因为实际上这些均属交易。凡非交易而得的东西中没有先买权。如非互惠互利被赠送的东西,或被遗嘱的东西,或被继承的东西。伊本·路世德说:对换土地中是否有先买权的问题;马立克有三种主张:1、对换的土地中有先买权;2、对换的土地中没有先买权;3、对换在合伙者之间进行时,没有先买权。对换在外人之间进行时有先买权。

第四、有先买权资格的人知道对方出售东西时,应立即要求先买权;知道有把握得到先买权时,要求得到先买权为当然。如果知道对方出售东西而无故拖延未去要求先买权,那么,他已失去获得先买权的资格,因为有先买权的人知道对方出售东西而没有立即要求先买权,仍拖延保留先买权,那么,会对其他买主造成伤害,因为其他买主必定没有先买权,所以,他不会煞费苦心的去得到此东西,惟恐他得到此东西后,有先买权者轻而易举的拿走,致使他白费心机。这是艾布哈尼法、沙菲尔、艾哈默德等学者的主张。如果有资格得到先买权者不在场,或不知对方出售的东西,或不明白有关先买权的律例,而未立即要求先买权,那么,不会失去其先买权的资格。伊本·哈兹姆等学者主张:按教律有资格得到先买权者,不会因不要求得到先买权而失去先买权。即使时隔八十年之久,唯有自行放弃此权利时,则不然。至于有些学者所持的立即要求先买权的主张是无稽之谈,更不允许把此主张强加于穆圣。马立克主张:立即要求先买权不为当然,要求此权的时间是无限的。

第五、如果货主已出售了东西,那么,有先买权的人想要此东西时,则把货款退给买主,得到先买权。如果东西是有市价的,则按市价付款。如果能估价,则估价付款。扎比尔的传述:穆圣说,“拥有先买权者以同样的价格对货物比别人最有先买权。”如果有资格得到先买权而无能力支付全部货款时,那么,他已失去了先买权。马立克、罕伯里派主张:如果对购买者所退的货款是全部延期的或部分延期的,那么,有先买权者根据协议可以延期退款,或陆续退款,条件是待到他富有,或找富有者来担保。否则,为了维护购买者的利益,他应立即退付全部货款。沙菲尔、哈奈菲派主张:有资格得到先买权者是自由的,若他愿意,就提前付款,提前得到先买权,否则,推迟到约定的时间付款。

第六、有资格得到先买权者必须接受整盘交易,如果他只要求得到部分东西的先买权,那么,就失去了整个东西的先买权。如果合伙的几人有先买权,而其中的部分人不要先买权,那么,有先买权者要接受整盘交易的货物,不能分别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