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出售合伙的货物时可否取得伙友的同意

合伙的买卖在出售货物前应先取得伙友的同意;如果伙友未同意,则不许出售给别人,因为他比别人更有先买权。如果他同意出售,并说:我不需要,那么,出售后,他再无权得到先买权。这是穆圣的裁决,任何人不得违背。扎比尔的传述:穆圣判断,“凡是伙买的东西,无论住宅和庄园,在未分前,伙友都有先买权。欲卖时,必须先取得伙友的同意,愿要就要,否则作罢。如果未取得伙友的同意而出售了货物,那么,(交易为非法)因为伙友最有资格得到先买权。”一说,穆圣说:“凡是伙买的枣园,住宅,未分前,伙友都有先买权,出售时须取得伙友的同意,愿要就要,不要则弃权。”

伊本·哈兹姆说:凡合伙的货物合伙者不得擅自出售,首先卖给伙友,如果伙友愿意支付他人所付的价格,那么,他最有优先权。如果他不想要,那么,他已放弃了先买权,而后合伙者可以随意出售货物,伙友无权干涉。如果合伙者首先未卖给伙友,而卖给了别人,那么,伙友有自由权,要么同意交易,要么解除交易,各得其股份。伊本·盖伊目说:上述内容正是穆圣裁决的精神,任何人不得违背,这是绝对正确的。沙菲尔派主张;根据圣训给伙友给予先买权为可佳。脑威氏主张;给伙友给予先买权;先通知,后出售为可佳。未通知,而出售为可憎,不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