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转债有效的条件

l、根据上述圣训,负债者和债权者同意转债为条件,不必要征得第三者的同意,因为穆圣只提述了负债者和债权者,又因为负债者的权利和债权者的权利息息相关。所以,只要取得债权者的同意,负债者用何种方式还债是他的权利。有的学者主张:取得债权者的同意不是条件,因为债权者接受转债为当然。穆圣说:“如果负债者把自己的债务转给有钱的富人,债权者应当接受。”因为债权者有权从负债者跟前或替负债者还债的富人——第三者跟前收回自己的债务。但取得第三者的同意不是条件。因为穆圣在圣训中未提及他,而债权者为了收回债务把第三者要按负债者对待,所以,再不需取得他的同意。但哈奈菲派、沙菲尔派中的部分学者主张:取得第三者的同意为条件。

2、所转的债和第三者偿还的债在种类、数额、期限、优、劣等方面都要一致。如果赊欠的债是金子,而被转后偿还的是银子,则转债无效。同样,赊欠的债是立即偿还的,而被转后延期偿还或赊欠的债是延期偿还的,而被转后立即偿还,或所转的债和第三者偿还的债在优、劣方面有差异,数额不相等时,则转债无效。

3、要肯定第三者是有能力还债的,假若负债者把债转给连工资都拿不上的职员,那么,转债无效。

4、转债者和偿债的第三者必须明确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