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何时解除租赁合同和终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互惠互利的协议,要必须实施。缔订合同的任何一方无权解除。唯有发生导致解除合同的因素时,则不然。如果缔订合同的一方亡故,承租物仍存完好时,不许解除租赁合同,亡者的继承人应延续合同,无论亡故的一方是出租者或承租者。如果出租者把承租物出售给承租者或别人,不许解除租赁合同,即使购买者在合同期结束前成交,合同期结束后收物也罢!哈奈菲派和字面派学者主张:如果缔订合同的一方亡故,承租物仍存完好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l、承租物在承租者手中发生新的缺陷或发现旧有的缺陷时。

2、确定的承租物损坏,如某某住宅,某某牲畜。

3、承租物被损坏时,如裁缝裁坏了布,因为布料损坏后再无法使用。

4、彻底利用了承租物或做完了工或合同期已到时,可以解除合同,但有不能解除租赁合同的缘故时,则不然。如庄稼收割前合同期已到,而地仍由承租者使用时。承租者要给出租者补付应付的租金,直到收割庄稼。如果出租者不同意,则要强迫他延续合同,以免承租者受害。

5、哈奈菲派主张:如果承租者损坏了承租物,那么,出租者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如承租者租铺经商,而财产被烧或被盗,或抢劫或破产时,出租者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