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可否以衣、食作为工资

众学者对用衣、食作为工资的问题有异议;有的学者主张,可以用衣、食作工资。有的学者主张,不可用衣、食作工资。隆德尔之子吴台白的传述:我们在穆圣跟前,穆圣读了《古兰经》第二十八章经文,读后说:“穆萨为了糊口和娶妻以保贞洁,用八年或十年的时间给舒尔布圣人做了工。”马立克、罕伯里派主张,可以用衣、食作为工资。艾布哈尼法主张,用食品和衣服只许雇用奶妈,不许雇用侍仆。沙菲尔、艾布优素福等学者主张:不许用食品、衣服等作为工资。马立克派的部分学者主张,可以用衣服,食物作为工资,这须得按两人的协议而定。假若出租者对承租者说:你收割我的庄稼,你可获得收成的一半,或你给我磨面或炸油,你可得该物的一半,这是允许的。如果事先未协议而雇工要出产的一半,则不许给他,因为事先未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