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可否雇人替当事人干善功

众法学家对雇人做善功有异议。哈奈菲派主张:雇人作礼拜、封斋、朝觐、诵读古兰,而把其报酬送给雇用者;或雇人宣礼,雇人领拜等善功是绝对不允许的,拿工资为非法。穆圣说:“你们诵读《古兰经》,不能借此混饭吃。”穆圣对阿绥之子阿慕尔说:如果大家把你选为宣礼员时,你宣礼,不可拿工资,因为凡功修必须自己完成,不允许向他人索要工资。埃及所盛行的是亡者嘱托家属雇人封印《古兰经》,念赞颂词,给相应的工资,把其诵《古兰经》,赞词的报酬送给亡人,这些都是教律所不允许的,因为为钱念天经是无任何报酬的。亡人还能得到什么呢?

众法学家明确规定,雇人做善功,被雇者拿工资为非法。但后辈学者主张:可以雇人教授《古兰经》,教授宗教知识,而拿工资,这是针对教授后无法从富有者或国库得到工资者而言。因为这些人及其家属需要生活,还要解决面临的家庭困难;如果这些人去务农,或从商,或做工。却无人教授《古兰经》和教义的知识。所以,可以给他们付工资。罕伯里派主张:不允许雇人念外宣礼,内宣礼,教授《古兰经》,圣训,法学的知识或雇人替人朝觐,从事法官之职,这些都是个人功修,拿工资为非法。但利人的工作可以从国库和公益金中拿生活费,如从事法官一职、教授《古兰经》、圣训、法学、替人朝觐,替人见证、履行见证、宣礼等,因为这一切属善行,不应索要工资,只能拿能维持生活费用的钱。这不影响他的善举,不妨碍虔诚的立意。如果说这些人不许拿生活费,那么,坐在后方的人,不应分得战士缴获的战利品。马立克派、沙菲尔派主张:教授《古兰经》及宗教知识可以拿工资,因为这是按劳获得的报酬。伊本·哈兹姆主张:可以雇人教授《古兰经》及宗教知识,薪水按月付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雇人符录治病、抄写《古兰经》和文稿。伊本·安巴斯的传述:一伙圣门弟子途经靠河而居的一部落,他们中的一人被蝎子叮了,一人来见他们问,你们中谁会念护符?我们的一人被蝎子叮了,于是一圣门弟子便去,念了开端章治了病,他便向他们要了一群羊作为报酬,他带着羊来见众圣门弟子,他们不喜欢他的做法,他们说:你诵读天经拿了工资。最后,他们回到麦地那后,对穆圣说:主的使者啊!他诵读天经要了工资,是否合法?穆圣说:“你们最应该拿的工资就是念天经。”众学者对诵读《古兰经》,或教授《古兰经》后要工资的问题有异议,同样,他们关于拿工资替人朝觐、念宣礼、当领拜师等问题也有异议。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主 张:如果念《古兰经》不许要工资,那么,其它的功修更不许要工资。马立克主张:如果要工资可以教授《古兰经》,那么,要工资可以替人去朝觐、宣礼。但领拜师仅仅领拜不允许拿工资,如果既宣礼又领拜,那么,可以要工资。因为这种工资是针对宣礼和清真寺的服务所得而非礼拜。沙菲尔主张:可以要工资替人朝觐;但不允许要工资领主命拜。众学者公决:教数学、书法、语言、文学、法学、圣训、修建清真寺、学校等时,可以要工资。沙菲尔派主张:可以雇人洗亡人,给亡人提念清真言,埋亡人。艾布哈尼法主张:洗亡人不许要工资,但挖坟,抬亡人可以要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