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租赁有效的条件

1、租赁双方都要情愿,假若一方不情愿,则租赁无效。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古兰经》四:29)。

2、彻底了解承租物,以免发生争执。为了避免发生争执,首先了解,亲眼目睹将要租用的实物,或要求对方详细说明,同时说明租赁的期限;若干月或若干年。若租赁的是劳务技术,则必须说明要求所干的工作。

3、承租物必须是当时能拿到的,而且是教律允许的,客观上能办到的。有的学者主张:这些是租赁有效的条件,但不许租赁共有的财产,因为共有的财产是不能当时拿到手而利用的;这是艾布哈尼法、祖佛勒的主张。众法学家主张:可以租赁共有的财产,因为租赁对合伙者有利,同时也可以全部交出或分股交出租赁物。正如合股买卖中允许的那样,而租赁是一种买卖。如果租赁对合伙者没有明确的利益,则租赁无效。

4、出租人能交出承租物,同时承租物是能利用的,所以,不许出租烈性的、难以驯服的未绊的牲畜,这种牲畜既不能放开,又不能交付。不许出租不毛之地,也不许出租有残疾不能使用的牲畜。

5、承租物应该是允许使用的,不许雇人干非法之事,也不许雇人干主命善功。同样,不允许雇人犯罪,如雇人枉杀无辜,或雇人运酒,或把房屋租给卖酒者,或租给玩赌者,或租赁房屋做为福音堂,因为这种出租是犯罪的。同样,不许雇卜卦者卜卦,雇观象士观象,也不许给这些人付工资,因为这是对非法之事或用诈术侵吞他人财产方面所付的代价。不允许雇人礼拜、封斋,因为礼拜、封斋是个人主命,须由个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