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缔订经营果木合同的一方亡故怎么办

如果雇人经营果木的缔约者——园主亡故,而树已结果,尚未成熟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佃农应继续劳动,直到果实成熟,即使硬行让园主的继承者维持合同。如果佃农去世,那么,其继承人继续劳动,直到果实成熟。因为这样都不会伤害任何一方,但佃农在合同被解除后,果实成熟期间所付出的劳动不应另得报酬。如果合同期限结束或合同被解除后,佃农或其继承人拒绝劳动时,不得强迫他们。如果果实成熟前他们想采摘时,他们没有这种权利。

以下三种情况下,采摘果实的权利归园主或其继承人所有:

1、双方同意采摘果实的同时,协议确定分成;

2、给佃农或其继承人给予相当于他们劳动的工价,也就是采摘果实的工资。 .

3、果实成熟前的一切费用向佃农或其继承人索取,或从佃农应得的果实份额中提取,这是哈奈菲派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