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雇人经营果木的条件

1、雇人经营的果木必须是缔订合同的时候能看见的,或同一品种的,而未见果木所缔订的合同无效。

2、合同期限要明确,因为合同是双方必须共同履行的协议。像租赁合同一样,不得弄虚作假。

艾布优素福、穆罕默德主张:雇人经营果木时,说明具体的时间不是条件,因为果实成熟的时间往往是人共皆知的,没有多大的差异。字面派学者主张:说明具体期限不是条件。《穆旺塔圣训集》中有:真主使穆圣征服了海白尔后,穆圣旧章未改,仍把海白尔的土地租给当地的犹太人,犹太人要求穆圣给他们制定租期。穆圣对他们说:“我只给你们允许真主给你们所允许的。”哈奈菲派主张:果实成熟前,合同期已到时,把果树仍交给佃农照管,再不付工资,直到果实成熟为止。

3、果实成熟前,先缔订雇人经营果木的合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果木需要人经营。有些法学家主张:果实成熟后,不允许缔订雇人经营果木的合同。因为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经营。假若缔订了合同,则成了出租,而不算为雇人经营果木的合同。有的法学家主张:在这情况下可以缔订合同,如果说未结果前能缔订雇人经营的合同,那么,果实成熟后更应缔订雇人经营的合同。

4、佃农可获得双方共有的,事先说明的份额;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假若双方确定树木或确定数量的缔订了合同,则合同无效。伊本·路世德说:有的学者主张,如果雇人经营果木的所有费用担给树主,而佃农只得他劳动的报酬,那么,这种作法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不符合雇人经营果木的合同之规定,而是变相的出租。如果上述四个条件缺一,则雇人经营的合同无效。如果已经雇人经营,通过佃农的劳作,树木茂盛,庄稼结穗时,佃农可得与劳动同等的工资。树木的果实,庄稼的收成归其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