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雇人经营果木的教律依据

根据圣训可以雇人经营果木。众法学家公决:必要时雇人经营果木为认可。

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曾雇海白尔人经营海白尔的农场和果园,收成的一半分给佃农。《布哈里圣训实录》中有:辅士们对穆圣说:你让迁士兄弟们同我们共分我们的枣林,穆圣说:“不行。”他们说:让他们与我们同劳同酬,同工同分行吗?穆圣说:“行。”迁士们说:我们赞成,我们服从。此段圣训的含义是:辅士们想让迁士们同他们一起共分枣林,为此他们请教穆圣,穆圣拒绝未分,而后他们又请教穆圣,他们和迁士们同劳同酬;各得一半时,穆圣就答应了他们。阿里、伊本·麦赛吴德、艾布优素福等学者主张:可以出租土地,雇人经营果木,给佃农一份果实或庄稼。并主张:允许同时缔订出租土地,雇人经营果木的双重合同。让佃农同时经营枣树,种植庄稼。同样,也允许单独缔结出租土地或雇人经营果木的合同。但艾布哈尼法主张:不允许雇人经营果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