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不合理的租种土地

合理的租种是把土地给租种者耕种,收成后,他从中得到应得的份额;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如果肯定了出产数额或通过耕地面积确定了他应得的份额,而剩余的归租种者所有,或两人共享。那么,这种租种是不合理的,有欺骗行为,会导致发生纠纷。海迪杰之子拉菲尔的传述:大部分麦地那人都有土地,有些人出租土地时,对租种者说:这块地归我,那块地归你,往往有的地有收成,有的地无收成。因此,穆圣禁止了这种租种法。一说,穆圣问:“你们怎样出租土地?”我们回答说:我们按收成的四分之一,或一担枣,或一担大麦出租土地。穆圣说:“你们不要这样做。”一说,穆圣时代,人们出租靠河边的土地,有的有收成,有的无收成,人们就这样出租土地,因此,穆圣禁止了这种租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