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典押有效的条件

典押有效的条件如下:

1、典押者须是理智健全的;2、典押者须是成年的;3、被典押的实物必须在典押时存在,即使共有的财物;4、被押者或委托者须收到典押品。

沙菲尔主张;真主制定典押的律例关系着收到与否,若收不到,则谈不上典押。马立克派主张:典押时须写契约,而后要强迫典押者把典押品交给被典押者,被典押者收到典押品后,典押者才有权使用被赊购的东西。沙菲尔主张:只要不伤害被典押者,典押者有权使用赊购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