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借贷收利为高利贷

借贷的目的在于搞好人际关系,互帮互助,解决生活困难,改善窘境。但借贷不是谋生的工具,也不是剥削的途径。因此,借方给贷方只许如数偿还或归还相同物,这才符合了教法原则。教法规定借贷加利是高利贷,也就是说,借贷时贷方提出加利的条件,或双方协议加利;如果贷方未提出加利的条件或双方未协议加利,而借方偿还了比所借的东西质量更好的,或数量更多的,那么,这不算为高利贷。贷方可以接受,不为可憎。同样,借贷时贷方提出把借方的住宅卖给他,做为借贷的条件时,借方可以卖给他,不为可憎。艾布拉菲尔的传述:穆圣曾向一人借了一只三岁的驼,后来天课驼送来时,穆圣叫我照样偿还,但我们只有七岁的良种驼。穆圣说:“你把它还给他,你们中最优秀的人便是好借好还的人。”阿布顿拉之子扎比尔的传述:穆圣曾借了我的东西,他还我时,增加了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