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同类交换、增加算为高利贷的道理

圣训之所以专提述这六种东西,是因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必不可少的;金、银是做为交易,兑换的基本货币原素,是衡量货值的标尺。其余四种东西是营养品,是维系生命的,糊口的。如果这些东西交换,而额外增加,则会有损于人们之间的关系,导致破坏交易。穆圣对此加以禁止是对人类的慈爱,维护了人们的利益。不许金或银同类兑换额外增加,是因为这两种东西是有币值的,不许其它四种东西同类对换额外增加,是因为这些东西是食品。除金、银外,其它货币同类兑换的律例也以此类推。出售时,须等价交换,当面交清。除小麦、大麦、枣、盐外,其它食品同类对换的律例也以此类推。出售时,须等量交换,当面交清。阿布顿拉之子麦阿麦勒的传述:穆圣禁止食品换食品时增加数量,唯有等量交换。凡是跟上述六种东西类似的东西,以此类推。若对换的两种东西是同类的,同一种性质的,则禁止增加,也禁止延期增加。而金子对金子或小麦对小麦,有效的条件有两个:

l、根据上述圣训,凡同类、同一质量的东西须等量交换。

《穆斯林圣训实录》中有:一人带一些枣来见穆圣。穆圣问道:“这些枣不是本地产的,怎么回事?那人说:主的使者啊!我们用自己的两升劣质枣换了他人的一升优质枣。穆圣说:“这是高利贷,你们应退还。你们应先出售你们的劣质枣,然后,再购优质枣。”佛达莱的传述:有人给穆圣拿来一条金珠镶嵌的项链,是那人用九枚金币购买的。穆圣说:“你不许这样购买,须把金子和珠子分开买。”于是他退还了项链,分开而购之。一说:穆圣命令取下项链上的金子。然后穆圣说:“金子换金子,须得等量。”

2、交换的东西须当面交清,不得延期。

艾布赛义德的传述:穆圣说:“对换的东西,必须当面交清。”穆圣又说:“你们不可用金子换金子,唯有等量交换,不可分优劣。不可用银换银,唯有等量交换,不可分优劣。你们不可用现货换不在手的货。”如果两种对换的东西不同类而质量一样时,则可以额外增加,但不得延期增加。如果金换银,小麦换大麦时,须得讲明当面交清的条件。等量不是条件,可以增加。《艾布达吾德圣训集》中穆圣说:“小麦换大麦,大麦多于小麦时,只要当面交清则可。”吴巴德主张:如果交易的东西种类不同,只要当面交清,可以自由对换。如果对换的两种东西不是同类的,也不是同一性质时,可以无条件的对换,可以增加,也可以延期增加。如银子换食品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延期。可以用两件衣服换一件衣服,或两个容器换一个容器。总而言之,除金、银、食品、饮料外的东西对换,额外增加的不算为高利贷,可以增加,延期。换货前双方可以终止。可以用两只羊换一只羊或一只羊换一只羊,同时可以加价,也可以延期。阿绥之子阿慕尔的传述:穆圣命令我用两只驼对换天课驼中的一只母驼,作为天课。伊本蒙宰尔说:穆圣曾用两个黑奴换了一个已信教的奴隶。用七只羊换了一个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