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高利贷的论断

所有天启的宗教都定高利贷为非法。伊斯兰教、犹太教、基督教都严加禁止。《旧约》中有: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出埃及记》22章25节)。又说: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手中缺乏,你就要帮补他,使他与你同住,象外人和寄居的一样。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与你同住。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利未记》25章:35—37)。但犹太教主张:借给非犹太人的钱可以取高利贷。正如:《申命记》的23章 20节中所记载的:“你借给你弟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古兰经》驳斥他们的这种主张而说:真主说:(我禁止犹太教徒享受原来准许他们享受的许多佳美食物,因为他们多行不义,常常阻止人遵循主道,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古兰经》四:160—161)。对此问题《新约》也有记载:你们若借给人,指望从他收回,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给罪人,要如数收回。你们倒要爱仇敌,也要善待他们,并要借给人不指望偿还;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路加福音》6章:34—35节),众牧师根据这些新旧约的明条决议:高利贷绝对为非法。苏克巴勒牧师说:谁说高利贷不是罪恶,谁便是背经离教者。艾布·布提牧师说:放高利贷者在今世失去了荣誉,死后不给他穿尸衣。《古兰经》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降示了关于高利贷的经文。麦加时期,真主说:(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古兰经》三十:39)。麦地那时期,明确的禁止了高利贷。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古兰经》三:130)。对高利贷的最终裁决是,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么,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重利。如果你们不遵从,那么,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梅罪,那么,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古兰经》二:278—279)。这两段经文彻底驳斥了某些学者的邪说——“高利贷不为非法,但重复加倍的高利贷,则为非法”。可是真主只允许收回资本,不能收回利息,这就是有关针对高利贷下降的最后一段节文。

高利贷是大罪。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你们远离七种置人死地的大罪。”门弟子们问:主的使者啊!哪七种?穆圣说:“举伴真主;玩魔术;无故杀人、唯有触犯法律者例外;吃高利贷;侵吞孤儿的财产;临阵逃跑;诬蔑贞洁的、天真烂漫的信女。”真主诅咒了凡参与高利贷的人:放高利贷者,接受高利贷者,写高利贷契约者,见证高利贷者。阿布顿拉之子扎比尔的传述:穆圣说:“愿真主弃绝吃高利贷者,用高利贷者及其书写者和见证者。”汉茬莱之子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真主看来,高利盘剥所得的一枚银币的罪恶胜于三十六次奸淫罪。”一说:“高利贷的罪恶有九十九种,最低的便是好象一人和其母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