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可否收预购货物的替代物

众法学家主张:预购商约有效的情况下不许接受非预购的货物,因为预购的货物交货前与债务一样不许出售。穆圣说:“预购货物者不得变卦,另换别物。”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可以接受被预购货物的替代物。伊本·安巴斯主张说:定期预购货物者,只能接受预购的货物,否则,接受比被预购的货物价廉的替代物,不许获利两次。这也是圣门弟子的主张。伊本·盖伊目说:经训、公决、类比未说明不许接受预购货物的替代物,而说明了可以接受替代物。因为解决分歧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古兰、圣训。至于要求解除预购商约的问题,有的学者主张:预购者不许接受与预购货物非同类的替代物。有的学者主张:可以接受预购货物的替代物。这也是沙菲尔、伊本·泰米叶、伊本·盖伊目的主张,因为预购的货物是有责任支付的。它象其它借贷一样,必须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