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廉价购进高价出售的交易中有自由权

对出售者而言能值三元钱的商品用五元售出。对购买者而言能值五元的商品用三元购进。若交易双方有类似情况时,任何一方有自由权,可以反悔交易,解除商约,因为这种交易含有欺骗的行为,穆斯林应远之。但条件是当事人不知货价,不善于讨价还价。如果发生类似情况,交易的某一方均有自由权;要么实施商约,要么解除商约。但什么样的交易方能算为廉价购进,高价出售的问题,众学者有议异:有的学者主张,高价坑人的交易,方有自由权。有的学者主张,价值超过货物价值的三分之一时方有自由权。有的学者主张,凡是坑人或蒙骗的交易就有自由权。他们之所以如此主张是因为交易中难免有坑人、蒙人的现象。但习惯上可以谅解些微的坑人、蒙人,不必计较。最正确的主见是,坑人的行为按风俗习惯而定。如果风俗习惯上算为坑人或蒙人的,则有自由权。风俗习惯上不算为坑人蒙人的交易,没有自由权。这也是艾哈默德、马立克的主张。

伊本·欧玛的传述:蒙给兹之子汉巴尼给穆圣诉说,他交易上了当。穆圣说:“当你交易时,你说:“勿欺诈。”这样你所购买的货物,三天之内你有自由权;若你满意,则留下货物,若你不满意,则可退货。汉巴尼活了一百三十岁,一直活到奥斯曼执政时期。一天他购买了一件东西,有人对他说:你吃亏上当了,于是他就反悔退货,一位圣门弟子为他见证,对出售者说:穆圣曾允许过他三天内有自由权。结果货主给他退了货款。众学者主张:坑人或蒙骗的交易中没有自由权,因为上述的圣训是广义的,未分别说明哪是坑人的、蒙骗的交易,或哪是不坑人、蒙骗的交易。至于圣训中提到的汉巴尼,他是一位理智欠缺的人。虽然他理智欠缺,但还能分辨是非,所以,他按懂事的小孩对待,交易有效。故这种人在交易中吃亏上当时,就有自由权。因此,穆圣提醒他说:“你交易时,当说不可欺诈。”所以,他交易的先决条件是不可欺骗他,这属于有自由权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