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有条件的自由权

有条件的自由权是买主购买货物时,提出他在一定时间内有自由权,即使时间再长。在此期限内他愿成交就成交,他不愿成交就不成交。交易双方都有权提出这种条件。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交易双方离开现场后,买卖就算成交,但活盘交易,则不然。”此段圣训的含义是:交易双方离开现场,买卖就算成交,但买卖双方或一方,提出在一定的时间内有自由权的条件时,则不然。一说,穆圣说:“两人交易,未离开现场而在一起或彼此给予自由权时,均有自由权。双方执意成交,则成交。”有自由权的时间结束,尚未解除商约时,买卖则已成交。自由权可以通过言、行表示放弃,如购买者把购买的货物作为公益财产,或赠品,或标价出售,这说明他已情愿成交。如果购买者有自由权,他有成交和不成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