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场自由

交易双方一方愿卖,另一方愿买,达成协议后,只要双方未离现场,而且未声明没自由权时,双方均有成交与不成交的自由。往往交易的某一方急于成交,尔后他觉得不合算,而不实施商约,教律规定他有自由权,以便弥补急于成交所带来的损失。黑咱姆之子哈克姆的传述:穆圣说:“交易双方未分手前,都有自由权。若两人诚实,说明商品缺点,交易必有福利。若两人撒谎,隐瞒商品缺点,交易则失福利。”这段圣训的含义是只要交易双方未离开现场时,都有自由权,要么成交;要么不成交。离开现场根据情况而论。从小范围而言,离开原地就算为离开现场。从大范围而言,离开原地二三步就算为离开现场。若两人同时站着,或一起出去时,那么,仍有自由权。侧重的主张是:离开现场按风俗习惯而论,习惯中论为离开现场的,就算为离开现场,否则不论。

伊本·欧玛的传述:我给穆民长官奥斯曼卖了我某山谷的财产,他给我给了他海白尔的财产,当我俩一成交,我马上就离开了他的家,惟恐他反悔。但圣行是交易双方离开现场之前,都有自由权。圣门弟子、再传弟子中的大部分学者也执行此遗训。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现场自由权只能在以下项目中受论;交易、调解经济纠纷、兑账、出租等有关经济契约。至于非有关经济契约,如婚约,讨休,其中不论现场自由权。同样,合资、集资、委托的契约也不论现场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