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对商品能否定价

定价就是对出售的货物限定价格,免得物价太低货主吃亏,物价太高消费者难能承受。艾奈斯的传述:人们向穆圣诉怨说:主的使者阿!物价上涨,请你给我们限定价格吧!穆圣说:“真主才是限价者,使人窘迫者,使人宽裕者,供应食禄者,我不希望在我去见真主的时候,你们任何人投诉我有关生命和财产方面亏害过谁。”众学者根据这段圣训主张:官方干预、制定物价为非法,是不义的。自由交易是人们的权利,限定价格则侵犯了这种自由权。注重购买者的利益,同时还要注重出售者的利益,这两件事是相对的,须顾及双方的利益。邵卡尼说:按理人们是自由支配自己财产的,定价是对他们权利的侵犯,官长的职责是维护穆斯林大众的利益,并不是一味的压价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也不是抬高市价维护出售者的利益。必须关照双方的利益。强制出售者以他不情愿的价格出售货物时,有悖于天经的教导。真主说:(……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 (《古兰经》四:29)。总而言之,定官价会导致商人储存货物,继而引起物价上涨,这有害于穷人,他们无能购买。这会给穷人和商人造成窘迫、困难,对双方无任何利益。尽管富人有能力从黑市以不情愿的高价购买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