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付订金的交易

付订金的交易是购买者订货时,给出售者付一部分现金作为订金。若成交,便算作货款。若不成交,出售者把它按赠品对待可以用之。众法学家主张:这种交易无效,因为穆圣禁止了付订金的交易。艾哈默德认为,众法学家求证的圣训是微弱的,所以,他主张付订金的交易为认可。纳菲尔的传述:我为欧玛买了吴曼耶之子索夫旺的监狱,议价为四千银币,我预付了四百银币的订金。若欧玛同意,交易则算成交。若不同意,那四百个银币的订金归索夫旺。伊本·西林、伊本·穆散依布主张:若购买者验不上货物时,可退货,另付一点好处费是没有关系的。伊本·欧玛也允许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