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农产品遭到天灾怎么办

如果庄稼和果实遭到干旱、冰雹、枯死等天灾而非人祸被损失。对此律例详述如下:

如果果实成熟后,农夫把成熟的果实出售给购买者,采摘前,遭到天灾时,其损失仍由农夫负担,购买者不付款。扎比尔的传述:穆圣曾命令农夫不要让购买者负担农产品交易中的天灾损失。一说:“你给教胞出售果实,而果实遭到天灾未收时,就不该向他索要货款,你凭什么无理的拿教胞的钱财。”

如果农夫没有连树带果一起出售给购买者,或没有连树带果出售给园主,这种情况下,遭受天灾,由农夫负担。如果在购买者迟迟未摘而遭受天灾的情况下,果实的损失由购买者负担。如果果实损失不是天灾所致,而是人为的,购买者有自由权;要么解除买卖契约,索回货款,要么收下剩余的果实,已损失的由农夫照价赔偿。艾哈默德、艾布吴伯德等学者也持此主张。众学者主张:穆圣命令农夫不要让购买者负担农产品交易中的天灾损失,此命令按可佳对待,是一种行善干好,并非当然,也不是非免不可的。他们把圣训中的命令认为可佳,不为当然的道理是,那是因为购买者购买了果实后,发生了天灾。假若他购买后出售或送人,那是他的权利。穆圣曾禁止了不但风险而获利的交易。若已成交,采摘前遭天灾时,损失由农夫负担。穆圣禁止了出售未成熟的果实,假若果实成熟交易后,遭天灾造成的损失由农夫负担,那么,穆圣的这种禁止就毫无意义。马立克主张:农产品遭天灾的损失不到三分之一时,由购买者负担。超过三分之一时,由农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