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售渐渐成熟的果实

一年结一次的果实和谷物已成熟或尚未成熟时,可以一次性的交易。同样,结果数次的农产品,第一次结果成熟后,可以一次性出售,分批采摘。如水果中的香蕉,蔬菜中的黄瓜,花中的玫瑰等。马立克派的法学家、哈奈菲派、罕伯里派的部分学者持此主张。他们的依据是:

1、教律规定:如果农产品一部分先成熟,一部分未成熟,那么,未成熟的按成熟的对待,可以交易。同样,结果数次的农产品,如果出售了已结果的,那么,尚未结果的,按已结果的对待。

2、不允许这种交易,导致两种不良结果:

① 发生争执:往往大型农场是发生争执的焦点;购买者不可能一次性摘完第一批成熟的果实,需要一段时间,这时第二批果实又成熟,难以辨别哪是第一批成熟的,哪是第二批成熟的,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彼此欲占其财。

② 财产损失;如果出售者不给购买者按时分批提供成熟的果实,则对他造成财产损失,所以,这种交易为认可。如果不允许这种交易,则对出售者造成困难。真主说:(……关于宗教的事,他未曾以任何烦难为你们的义务……)(《古兰经》二二: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