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节 争买抢卖

争买抢卖为非法。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不得同教胞争买抢卖。”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任何人不得同教胞争抢买卖。”《艾哈默德圣训集》中有:穆圣说:“把一种商品售给两人者,以先讲价者为准。”

脑威氏说:争抢出售的形式是一人出售自己的货物,而购买者仍有自由权的同时,而另一出售者来,以更低的价争先出售自己的货物,以致破坏前者的商约。争购的形式是两人缔订了买卖成交的协议,但出售者仍有自由权,然后一人来出高价购买了前者已购的货物,破坏了与前者缔订的商约。这种买卖行为是犯罪的,被禁止的。但沙菲尔派、艾布哈尼法等法学家主张:争抢买卖有效,但为犯罪。字面派学者阿里之子达吾德、马立克主张:争抢的买卖无效。但争抢买卖不同于拍卖时的竞买,拍卖是允许的,因为买卖尚未与某人成交。穆圣曾出售某件东西时说:“谁愿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