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 见证商业契约

真主命令请人见证商业契约。真主说:(……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古兰经》二:282)。请人见证商约有很多好处,故定此为可佳,而不为当然。詹洒苏说:众法学家决议:《古兰经》二章282节经文教人书写契约、见证契约和交出抵押的律例不为当然,而为可佳,因为这样做对我们有百益而无一害。可是各大城市的穆斯林商人在缔订借贷契约,买卖契约时,未请人见证。同时当地的法学家们知道这种事实而未加以谴责。这足以说明假设请人见证为当然,那么,未请人见证者定会受到责备。故请人见证为可佳。这是自穆圣时代至今日所执行的律例。假设圣门弟子,再传弟子都认为请人见证商业契约为主命,那么,他们必定会谨慎认真地传留下来,也一定会责备不请人见证商业契约者。可是未传来请人见证商业契约的遗训及谴责未请人见证商业契约者的实例。由此肯定借贷或交易时书写契约,请人见证商业契约不为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