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交易商品必备的条件

商品必备的条件是:一、本质洁净的商品;二、能使用的商品;三、有拥有权的商品;四、能确定交付的商品;五、商品是明码标价的;六、能拿到手的商品。

一、本质洁净的商品

扎比尔的传述:我听穆圣说:“真主禁止出售酒类,自死物,猪肉和偶像。”有人问:主的使者啊!用自死物的脂肪涂船、漆皮、点灯时你以为如何?穆圣说:“均为非法。”对此众学者有异议:有的学者主张:可以用自死物的脂肪漆皮、点灯,但不许买卖,也不能食用或用在人身上。

伊本·盖伊目说:穆圣所说的“非法”之词我们有两种解释:l、这种行为为非法。2、买卖为非法。这两种解释说明了圣训中内含的询问;可以用自死物的脂肪吗?或可以买卖自死物的脂肪吗?而我们侧重的看法是,圣训原文中穆圣首先未告诉门弟子们禁止使用,直到他们给穆圣提述他们需要使用时,穆圣只告诉他们禁止买卖,而他们告诉穆圣,他们为了使用必须买卖。穆圣没有允许他们买卖,也没禁止他们使用,其实不允许买卖而允许使用是两回事情。所以,穆圣紧接着说了:“愿真主诛灭犹太人,真主禁止他们使用自死物的脂肪,而他们榨其油而卖之,并食用其价。”

禁止卖酒类、自死物、猪肉的道理是,众学者主张:这些东西都是污秽物。哈奈菲派和字面派学者主张:凡是教律允许使用的都可以买卖。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买卖动物的粪给田园施肥,或做燃料。同样,凡允许买卖的污秽物,可以用此来点灯,涂船,或用做染料,但不许食饮。有人请教伊本·欧玛,老鼠掉在油中怎么办?他说:你们可以用此油点灯、漆皮。穆圣路过看到美姆奈的天课羊死后被扔掉时,穆圣说:“为何你们不剥下它的皮,熟制后用之呢?”他们说:主的使者啊!它是死羊。穆圣说:“禁止的只是吃。”根据此段圣训可以用其皮,但不许食其肉。允许使用的东西只要卖的目的纯正,则可以卖之。

二、能使用的商品

不允许买卖昆虫、蛇、老鼠。如果这些东西能利用时,可以买卖。可以买卖猫、蜜蜂、豹子、狮子和能捕猎的动物或能用其皮的动物。可以买卖大象做为搬运工具,也可以买卖鹦鹉、孔雀及有观赏价值的鸟类,即使其肉不可食的鸟类,因为听鸟语以饱耳福,观鸟羽以饱眼福为认可。

不允许买卖狗是因为穆圣曾禁止卖狗,但被驯服的猎狗,看家狗和看护庄稼的狗除外。这也是艾布哈尼法的主张。阿塔依、奈哈尔主张:不许买卖狗,因为穆圣禁止使用狗价。但猎狗例外。

伤害狗者是否照价赔偿的问题,邵卡尼说:禁止卖狗的学者主张:不必赔偿。允许买卖狗的学者主张:必须赔偿。

马立克主张:不允许卖狗,买卖狗为可憎。若狗被损伤,肇事者必须赔偿。

艾布哈尼法主张:允许卖狗,若狗被损伤,则照价赔偿。

买卖乐器

某些特殊的场合可以唱正当的,悦耳的,有利的,不违背教律的歌曲。因此,也可以买卖乐器,因为它是有价值的商品。

合法的歌曲是:

1、母亲为孩子唱的摇篮曲;

2、工人在工作期间为减轻疲劳,唱的歌曲;

3、为表示高兴,唱的助兴曲;

4、为了欢度节日,唱的庆祝曲;

5、助战曲。

可以唱振奋精神,导人行善的歌曲。歌曲象语言一样,只要内容健康则为合法,内容不健康则为非法。歌曲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唱歌的目的不正,越出合法的范围时,则为非法。如唱挑逗性欲的,或诱人犯罪的,或煽动人作恶的,或阻碍人行善的歌曲。阿依舍的传述:我的父亲艾布白克尔来到我跟前时,有两个少女正在唱着歌,打着鼓,穆圣在一旁蒙衣而睡,父亲呵斥那两个少女,穆圣揭开衣服说:“艾布白克尔啊!你让她俩唱吧,今天是我们的节日。”

《铁米济圣训集》中有:穆圣为一次战役出征打仗,当他归来时,一位黑婢女来见穆圣说:主的使者啊!我曾许愿,如果真主使你平安归来,我为你打鼓唱歌来祝贺。穆圣说:“如果你已许愿,你就打鼓唱歌吧!”于是,她打鼓唱歌。许多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都曾听过歌曲,都认为唱歌曲无妨。

三、有拥有权的商品

它是对商品具有交易权,或得到货主的许可,而有交易权的商品。如果未经货主的许可而交易,这种交易则为越权交易。

越权交易

所谓越权交易是未取得物主同意的交易。如丈夫未取得妻子的同意卖掉她的东西,或给她购买东西。又如一人在物主不在,而且未取得他的同意的情况下卖掉了他的东西,或给他买了东西。越权交易的合同有效。但实施时,必须取得物主或其监护人的同意;若同意,则有效,否则无效。吴勒卟的传述:穆圣给我一枚金币,派我去为他买一只羊,结果,我用一枚金币买了两只羊,我又把一只羊用一枚金币卖掉,而后,我给穆圣带来了一枚金币和一只羊。穆圣对我说:“愿真主在你的生意中给予吉祥。”黑咱姆之子哈克姆的传述:穆圣派我去用一枚金币给他买一只宰牲羊,然后,我给穆圣买了一只宰牲羊。我又用两枚金币卖了,然后,又用一枚金币买了一只羊,最后,我带着一只羊,一枚金币来见穆圣,穆圣对我说:“愿真主在你的买卖中给予吉祥。”

第一段圣训中吴勒外未经当事人穆圣的许可买了羊,又卖了,他回来见穆圣给他告诉了经过,穆圣默认,并为他祝福。这说明了他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同样,也说明一人未经物主的许可,可以由他买卖。之所以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是,以免他的擅自交易而带来伤害。

第二段圣训说明了哈克姆买羊后,又卖掉了,其实这只羊已成了穆圣的财产,然后,未取得穆圣的许可又买了一只羊。穆圣默认了他的这种做法,吩咐他把带来的这只羊作为宰牲物,并为他的买卖祝福。这说明他的做法是正确的,假若不是正确的,穆圣必定不赞同,会让他退货。

四、能确定交付的商品

被交易的东西是从教律或客观上能确定交付的,而客观上不能交付的东西,交易无效。如买卖河中的鱼。伊本·麦赛吴德说:你们不要卖河中的鱼,因它是一种诈术。又如买卖海底打捞的东西;潜海打捞为生者对顾主说:我这次潜水打捞的东西以若干价卖给你,或买卖牲畜肚中的羔,或买卖习惯上不归巢的或归巢的飞禽,但蜜蜂例外。这也是众学者的主张,因为穆圣曾禁止出售不在身边的东西。哈奈菲派主张:除蜜蜂外,所有能归巢的飞禽可以交易,因为可以抓获它,能确定交付。同样,不许买卖马、骆驼、山羊等牲畜睾丸里的精液。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禁止买卖牲畜的精液。因为它是无法确定,无法估价,难能知道,难能确定交付的。众学者主张:禁止出售牲畜睾丸里的精液和收取配种费。但事前未协定,过后给点好处无妨。有的学者主张:可以定期出租配种的公畜。这也是沙菲尔派、马立克、罕伯里派的主张。

不许买卖牲畜乳房中未挤的奶,因为这是欺诈蒙人的行为。邵卡尼主张:奶可以论斤交易。比如卖奶人说:我给你出售我的一公斤牛奶。之所以论公斤交易是为了避免欺骗,蒙人。但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买卖乳妈的奶。不允许买卖牲畜身上未剪的毛,因为难能当时交付,又因为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混淆不清。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禁止卖青枣,直到能食则可,或卖牲畜身上未剪的毛,或卖牲畜乳房中未挤的奶,或卖牲畜奶中未提炼的奶油。

教律禁止用难能确定交付的东西做交易,如抵押品或公共财物。不允许母畜和羔分开交易,因为穆圣禁止伤害牲畜。但部分学者主张:可以分开出售母畜和羔,因为母畜和羔可以分开宰杀。

可否出售债务

众学者主张:债权者可以把被欠的东西用现金再次出售给债务人。出售债务的另一种形式是,把拖欠的东西再次出售给债务人。如一人向另一人赊购了一件东西,约定定期付款,到期后他找不到偿债的钱财,于是对被赊购者说:你把这件东西赊欠给我,到期后我会加倍付款。此种做法为非法。

哈奈菲派、罕伯里派主张:债权者不许把被欠的财物出售给非债务人,因为他当时难能交出实物。即使他与债务人协定了交货,也是无效的。又因为这种协定是荒谬的,交易是无效的。

五、商品是明码标价的

如果商品不是明码标价的,或货不详,价不明,则交易无效,因为其中有欺诈行为。了解货物须以眼见为实,即使不知数量。正如论堆的交易一看则成交。但对交易的双方来说,必须了解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这样才能知道价格。至于交易眼不见的、现场不在的商品,或看不清楚的,或难能看到的商品,或论堆的商品,下面将一一详述:

① 出售现场不在的商品

允许出售现场不在的商品,但必须对顾主说明商品的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与货主的说明相符,则交易有效。若不相符,顾主则有权成交或不成交。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都有否决权。伊本·欧玛的传述:我给穆民的长官奥斯曼出售某山谷中的东西,他给了我他的在海白尔的那份财产。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谁未见货交易,见货后有自由权。”

② 可否出售难能看到的商品或一看会造成损失的商品

可以出售看不到的商品,但要按本地的风俗习惯讲明商品的质量。如被包装的食品、瓶装药物,罐内的氧气,桶中的汽油,罐中的液化汽等,使用时方能开口,使用前打开时有损失或不能打开的商品。

可以出售田园里长在地下看不到的蔬菜,如胡萝卜、大头莱、洋芋、芋头、大葱等,因为这类东西不能象其它商品一样一次性交货出售,同时菜农难能一次性交货出售,也不可能一颗一颗的出售,只能按惯例酌情交易,否则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样,其它长在地下看不到果实的农作物也可以酌情交易。若被售的看不到的商品出现较大的差异,而给顾主造成损失时,那么,他有要货或不要货的自由权。如一人买了鸡蛋后,发现蛋已变质时,他有权要货或退货。

③ 论堆交易

所谓论堆交易就是不称不量,不知道详细数量的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在穆圣时代广为人知,也就是交易双方见货后爹估计交易,而不知商品的详细数量。估计时须通过有经验的,很少失误的行家来估计。即使估计中存在些微的误差,但按习惯可以通融。伊本·欧玛说:穆圣时代,我们在市场的一处论堆收购食品,而在市场的另一处出售。后来穆圣禁止我们原地出售,运到别处去出售则可。由此可知穆圣默认了论堆交易,禁止了原地论堆收购,就地交易。伊本·固达麦主张:粮食可以论堆交易,对此任何学者无异议。

六、能拿到手的商品

被出售的商品必须到手,即使作为补偿所得到的东西。可以出售到手前、后所分的遗产,遗嘱物,寄放在他人跟前的东西及正在交易还未成交的东西。如果购买者拿到商品后,可以出售,或赠送,或合理的任意支配。如果购买者尚未拿到商品,那么,可以合理的任意支配,但不许出售。除不能出售外,购买者可以任意支配的道理是,因为他通过购买得到了商品的拥有权,故有资格随意实施自己的权利。伊本·欧玛说:圣训规定交易双方成交后、商品则归顾主。购买者拿到商品前不许出售商品的原因是,也许商品到他的手之前已损失,如果这样成交,则成为骗人的交易,骗人的交易是无效的。无论交易的商品是不动产的,或动产的,或能称能量的,或论堆的。黑咱姆之子哈克姆请教穆圣说:主的使者啊!我是位商人,购到商品后,怎样出售为合法?怎样出售为非法?穆圣说:“你购买商品后,拿到之前不得出售。”《布哈里、穆斯林圣训实录》中有:穆圣时代论堆交易食物,购买者拿到家之前原地出售则遭鞭打。但拿到商品前,出售商品时讲好以某种货币成交,而收款时可以收另一种货币。伊本·欧玛请教穆圣,讲好用金币出售骆驼,收款时可以收银币吗?穆圣允许之。

① 收货的具体方法

收不动产的方法是,出售者把产权移交给购买者,让他任意去使用。如耕种、植树乘凉、住家、或做为果园等。

收能运走的食品、衣服、动物等商品的方法是:

l、能称、能量、能数的商品,收货时须得称、量、点数。

穆圣对安法尼之子奥斯曼说:“如果商品能量时,你应量。”这就证明能量的则量,能称的则称,因为称、量是测定商品数量的标准,所以,凡能称的、能量的食品或非食品,收货时须得称、量。

2、不能称、不能量而论堆交易的商品,须得从原地运走。

伊本·欧玛的传述:我们原来向商队不称不量的论堆购买食品(就地出售)。后来,穆圣禁止就地出售,直到运走商品则可。这并不专指食品,而包括非食品类的棉花、亚麻布等,只要是论堆购买的商品不得就地出售。

3、除上述两种外的商品按习惯收售。

除上述两种外的,没有经训证明的,可按习惯和交易的常规收受。因此,有经训证据的,应按经训证据执行;没有经调证据的,可按习惯去做。

② 不许出售未到手的商品的道理

如果购买者拿到商品之前,商品仍由出售者保管,那么,一旦损失,按理应由出售者负责。购买者不负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买者已出售了货物而获利,那么,便获得了不负亏损责任的商品利润,也可以说他未担风险。可是穆圣禁止了不但风险而获利的买卖。这种人的情形是他把钱付给了出售者后,为了达到赚钱的目的,未收到货,而以更多的钱又转售了货物,致使货物缔订了两个商约。伊本·安巴斯精通这类问题,所以,有人请教他:为什么不能出售未收到的货物?他说:这好似购买者以钱赚了钱,而购买的食品未到手仍在出售者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