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讨论法学家对聚礼所规定的条件

根据圣训,聚礼必定的条件与伙礼的条件一样。即:男性、自由民、健康者、居家人、无缘故者。除此外部分法学家所规定的条件是无根无据的。我们足以用撒黑布劳德的主张求证。他说:聚礼拜跟其它拜功一样,没有什么不同之处。这就驳斥了有人所主张的某些观点。如聚礼必定的条件是:要有德高望重的领拜师、大城市、特定的人数等。无证据说明这些主张都是聚礼的可佳条件,更算不了什么聚礼必定的条件。如果两人合礼了聚礼。那么,他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若其中的一人做了演讲,那么,两人都遵行了圣行。否则,只放弃了一件圣行,假设不是什哈布之子塔勒格传述的圣训——“伙礼聚礼是每个穆斯林应尽的义务”,那么,一人独自可以象礼其它拜功一样礼聚礼。

至于哈桑巴士拉所说的四人举行聚礼必有一位官长。众法学家阐明这种主张不是圣训,也不是圣门弟子的遗训,其实聚礼是真主规定一周只礼一次的功修,也是伊斯兰的一种教义,可叹的是在众法学家之间所发生的各种流言蜚语、偏见及虚伪的演绎是足以令人吃惊的。

有的学者主张:演讲相当于两拜,若失去演讲者,其聚礼不成功,持这种主张的人好象没有听到这段圣训:“谁失去聚礼拜的一拜,令他再补礼一拜,他的拜功是成功的。”有的学者主张:包括领拜师只要有三人,就可以举行聚礼;有的学者主张:四人;有的学者主张:七人;有的学者主张:九人;有的学者主张:二十人;有的学者主张:三十人;有的学者主张:四十人;有的学者主张:五十人;有的学者主张:七十人方可举行聚礼;有的学者主张:人数不限,越多越好;有的学者主张:聚礼只能在有成千上万居民的大城市举行;有的学者主张:有大寺和沐浴室的地方举行聚礼。有的学者主张:必须有最高元首参加,如果元首不在或现有的元首不是公正廉明的,那么,不必礼聚礼。象上述这些主张,绝非是以天经、圣训为依据,是这些人自作主张。其实,这一切跟纯洁的教律格格不入,凡公正廉明、立场坚定、领悟天经、圣训者都能分辨这些道理。谁犯错误,自食恶果。只有天经、圣训才能在众仆之间作出正确的裁决。真主说:(如果你们为一件事而争执,你们使那件事归真主和使者[判决])(《古兰经》四:59)。真主说:(当信士被召归于真主及其使者以便他替他们判决的时候,他们只应当说:“我们已听从了。”这等人确是成功的)(《古兰经》二四:51)。又说:(指你的主发誓,他们不信道,直到他们请你判决他们之间的纷争,而他们的心里对于你的判决毫无芥蒂,并且他们完全顺服)(《古兰经》四:65)。这些天经充分说明了解决矛盾和分歧的唯一途径是真主和他的使者的裁决,真主的裁决是《古兰经》,使者的裁决是《圣训》。真主没允许任何一个知识渊博的仆民,提出在天经、圣训中无证据的一些主张。若实在无证据时,允许法学界的演绎家发表其主见,但不允许他人采纳那种无根无据的主见。

令人遗憾的是,有些著书立说的人们,不但在书籍中发表了自己的主见,而且命令一般目光短浅的人相信它、执行它。其实这种作法是极其危险的。因为这种荒谬的主见不仅仅流传于某一派、某一地区、某一时代,而后辈沿袭相传后,误认为它是从天经中择录的。总之,一般功修中象上述无天经、教法和理性证据的个人条例和主张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