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民法对被抚育的孩子的裁决

民法对此种案件的裁决不胜枚举,但绝大部分裁决都有据可循,也有详细的案件说明,详述如下:

第一种:1932年5月29日,亚历山大初级法院通过了克勒木兹分院在1932年4月10日提交的一诉讼案:原告(女孩的父亲)要求抚育女孩不让其母亲抚育,他的理由是女孩的母亲已离开婆家迁居他处,按教法她的抚育资格已剥夺。法院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因为教法规定夫妻离异前后,妻子最有资格抚育孩子。妻子即使执拗,也不许剥夺她的抚育权。只要夫妻关系仍然存在,丈夫就有权要求妻子服从他,有权把孩子留在他身边。如果丈夫只想要孩子,不想要妻子,那么,他已虐待了妻子,他的要求不被接受。否则会使妻子失去抚育、看望孩子的权利。只要夫妻关系仍然存在,而妻子带着孩子迁居远方时,丈夫无权从妻子手中夺回孩子。但他有权管辖妻子让她顺服他,因为他留下妻子等于留下了孩子。

第二种:1931年6月20日,埃及白尼苏外夫总院通过了北巴分院在1931年5月25日提交的诉讼案;原告(孩子的父亲)在被告的故乡白尼麦咱勒地方与被告结了婚。结婚后被告怀孕生下一女孩,后在该地他俩离了婚,守制期结束后,被告在北巴市上诉要求抚育孩子。1930年10月29日,当地法院裁决由被告抚育小女孩。当时,原告仍住在白尼麦咱勒地方。后来因工作的需要,原告迁居到艾斯优图地方,于是他提出诉讼,要求由他来抚育女孩,当时女孩的年龄不到二岁零八个月,结果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

第三种:1928年10月25日埃及德满胡勒法院公布,除母亲外的抚育者无权把孩子从其父亲的故乡带走,唯有他许可时,则不然。但部分法学家主张:此禁条针对居住异地的夫妇而言,以免父亲看望孩子后,当天不能返回。但居住同一地区的夫妇例外。

因此,我们建议,做为法官应该按实际情况,去学习研究以上几种案情说明,因为它既符合教法,又符合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