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抚育费

抚育费跟哺乳费一样。只要抚育者仍为妻子或在守制期内,那么,不允许她得到抚育费,因为她已得到了生活费。

真主说:(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每个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责成……)(《古兰经》二:233)。

但守制期结束后,女人方可象得到哺乳费一样得到抚养费,真主说:(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相商。如果你们的意见不和,就让别的妇人为他哺乳)(《古兰经》六五:6)。

如果让别的女人抚育,那么,她自抚育之日起可得到与哺乳费一样的抚育费,而孩子的父亲要承担哺乳费和抚育费,如果孩子的母亲没有自己的住所,那么,则由父亲提供住所或住宿费。如果孩子的母亲需要雇人服侍,而其父亲富裕,那么,由父亲提供雇佣费或另找人服侍她。

上述抚育费对孩子父亲来说似账债,他必须偿还或抚育者豁免。但这与孩子的衣、食、住、行、医疗费等基本费用是两会事,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