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抚养者的条件

抚养者须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l、理智健全者。呆子和精神失常者没有资格抚养孩子。因为这种人无能自理自己的事务,所以,不能委托这种人料理他人之事。

2、成年人。即使懂事的孩子也需要他人的监护和抚养,所以未成年的人不能料理他人的事务。

3、有能力抚养者。女盲人或视力弱者,或患有传染病者或有病无能料理孩子事务者或年迈需要别人照料者,或不料理家务者,或与患传染病者住在一起的女人,或与厌恶孩子者住在一起的女人,象这类女人即使孩子的近亲也没有资格抚养孩子,因为她们不会使孩子得到足够的关心,不能创造良好的环境。

4、诚实品行端正者。品行恶劣的女人只能对孩子带来害处,不可能尽职尽责的抚养孩子,也许孩子在生长过程中,会效其德,仿其行。

伊本·盖伊目说:抚养者要诚实,品行端正是艾哈默德的弟子和沙菲尔的弟子之主张。其实所有的抚养者难能具备这种条件,也不可能具备这种条件。假若,过分强调抚育者必须具备这种条件。那么,世界上将产生许多弃儿,而对人类造成无法估量的灾难,而且自伊斯兰来临至今日,由品行恶劣者抚养的孩子为数很多,可是伊斯兰史上,从未有过因父母品行恶劣而剥夺孩子享受抚养权的事例。但在不同的时代、城市、乡村的一贯做法是:婚姻监护等方面,均重视当事人的品行端正。

再说穆圣和圣门弟子都未禁止任何一位品行恶劣者去教育和,抚育孩子,也未禁止品行恶劣者出嫁被监护的女儿。

根据人类的天性,一个人即使品行恶劣,但一定会保护自己的儿女,为之谋福利,而不会遗弃不顾,遗弃不顾者即使有,但寥寥无几。如果说品行恶劣者没有资格抚育孩子,无权监护婚姻,那么,穆圣一定会对教民解明此事,圣门弟子也一定会传达此律例。更会代代传达执行,而不会废弃这项律例。若品行恶劣者没有资格抚育孩子,那么,奸淫者、饮酒者或犯大罪者更不能与子女生活在一起,须与他们分离,并找他人来抚育他们。

5、信奉伊斯兰教者。非穆斯林不能抚育穆斯林的孩子,因为抚育等于监护,而真主不让不信教者监护穆斯林。真主说:(……真主绝不让不信道者对信道的人有任何途径)(《古兰经》四:141)。不让非穆斯林的女人抚育孩子是因为害怕她给孩子灌输她的宗教思想,孩子长大后偏离伊斯兰而难以匡正,这对孩子的危害是难以弥补的。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每个人生来都有趋向正教的本性,以后,他的父亲、母亲使他变成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或拜火教徒。”

哈奈菲派主张:非穆斯林可以抚育穆斯林的孩子,因为抚育期也就是孩子需要照料的时期,是有限的。拉菲尔的传述:我信了伊斯兰,妻子拒绝信教,我两人争要女儿,然后,她来见穆圣说:这是我的女儿,她已断奶。我说:这是我的女儿应归我。穆圣说:“主啊,请你开导她。孩子跑到我跟前,我抱了她。”

尽管哈奈菲派允许不信教的女人可以抚育穆斯林的孩子,但抚育者不该是叛教的女人,而叛教者理应被监禁,致使让她忏悔,重新信奉伊斯兰或监禁至死。如果她忏悔重新信奉伊斯兰,那么,则让她抚育孩子。

6、尚未改嫁者。一旦女人改嫁,则无资格抚育孩子,阿慕尔之子阿布顿拉的传述:一女人来见穆圣说:主的使者啊!我的这个儿子以我的怀为家,以我的奶为食,他的爸爸休了我,要夺走他,穆圣说:“在你改嫁前,你最有资格抚育孩子。”这是针对改嫁他人的女人而言,如果她嫁了孩子的近亲,如叔伯,那么,她仍有资格抚育孩子。因为叔伯是有资格抚育的人,他和孩子有着血缘关系,所以,他会疼爱他,关心他。如果她嫁了外人,那么,外人不会疼爱孩子,也不让她关心孩子。孩子既得不到父亲一样的慈爱,又得不到发挥自己天资和特长的环境。

哈桑、伊本·哈宰穆主张:改嫁的女人仍有资格抚育孩子。

7、自由女。因为奴婢对奴隶主尽义务,没有时间去抚育孩子。伊本·盖伊目说:三位教长主张,只有自由女才有资格抚育孩子。这种主张是无确凿依据的。马立克主张:如果一自由民有一个奴婢妻子,她生一子,那么,这位母亲最有资格抚育孩子,如果她被卖,而成为他人的奴隶,那么,父亲才有资格抚育他。这个主张是最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