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有资格抚养孩子者的顺序

众法学家主张:首先由母亲抚养孩子,所以,母系亲属优先于父系亲属。如果母亲未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那么,由外祖母抚养,往上以此类推。如果母系亲属未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那么,由祖母抚养孩子,其次是孩子的同胞姐姐,其次是同母异父的姐姐,其次是同父异母的姐姐,其次是同胞姐姐的女儿,其次是同母异父姐姐的女儿,其次是姨母,其次是旁系姨母,其次是同父异母的姨母,其次是同父异母姐姐的女儿,其次是同胞哥哥的女儿,其次是同母异父哥哥的女儿,其次是同父异母哥哥的女儿,其次是姑母,其次是同母异父的姑母,其次是同父异母的姑母,其次是母亲的姨母,其次是父亲的姨母,其次是母亲的姑母,其次是父亲的姑母。上述亲属中直系优先于旁系。如果孩子没有上述这些女性亲属,但有没有资格抚养孩子的女性亲属。那么,可按继承遗产的顺序由父系亲属中的男性抚养。先由父亲抚养,其次是祖父,往上以此类推。其次是孩子的同胞哥哥,其次是同父异母的哥哥,其次是同胞哥哥的儿子,其次是同父异母的哥哥的儿子,其次是胞叔伯,其次是同父异母的叔伯,其次是父亲的胞叔伯,其次是同父异母的父亲的叔伯。如果孩子没有上述这些男性亲属,但有没有资格抚养孩子的男性亲属,那么,可由非父系男性亲属抚养。先由同母异父的祖父抚养,其次是孩子的同母异父的哥哥,其次是同母异父哥哥的儿子,其次是同母异父的叔伯,其次是舅舅,其次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舅舅。如果孩子没有任何亲属,那么,由法官裁决指定抚养孩子的女人。之所以这样注重抚养孩子的顺序,是因为抚养孩子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事项,先由有资格抚养者抚养,其次由近到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