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守制的女人可否得到生活费

众法学家公决: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有权享有丈夫提供的生活费和住所。但他们对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是否享有生活费和住所方面有异议。

艾布哈尼法主张: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象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一样,有权享有丈夫提供的生活费和住所,因为她有责任在丈夫家中守制,这也是她应享的权利,也有权享受守制期间的生活费,而守制期间的生活费自休妻之日起由丈夫负责,若丈夫不提供则成为他应负的债务,所以,无须取决于两厢情愿和法官的裁决。这种债务须由丈夫偿还,或妻子豁免而后已。

艾哈默德主张: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无权享有丈夫提供的生活费和住所。盖斯的女儿法图麦的传述:我的丈夫不可挽回的休了我,穆圣对我说:“你不能享有丈夫提供的生活费。”

沙菲尔,马立克主张: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有权享有丈夫提供的住所,无权享有生活费,但她有孕时则不然。因为阿依舍、伊本·穆散依布否认了盖斯的女儿法图麦传述的圣训。马立克说:我听伊本·什哈布说: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在守制期间不许离开丈夫的家,直到守制期满,同时,她也无权享有丈夫提供的生活费,但她有孕时,丈夫须给她提供生活费,直到分娩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