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病危丈夫被休的妻子怎样守制

病危的丈夫未经妻子的同意不可挽回的休了她,然后,她在守制期间,丈夫亡故时,这种休妻按企图逃避妻子继承其遗产的休妻对待。为此,马立克主张:这种女人即使守制结束后另嫁了他人,然后丈夫亡故,那么,她仍有继承权,以便戳穿丈夫的阴谋诡计。

艾布哈尼法、穆罕默德主张:这种女人守制的律例有二种,丈夫被休女人的守制或丈夫亡故女人的守制,她应守最长的守制期,那种最长,应守那种。如果三次月经期比四个月零十天长,那么,她应以此守制。如果四个月零十天比三次月经期长,那么,她应以此 守制。以便使女人不要失去丈夫企图不让她继承的那份遗产。

艾布优素福主张:象这种被休的女人,她应守制三次月经期。即使三个月经期少于四个月零十天。

沙菲尔主张:象这种休妻按不可挽回的休妻对待,妻子无继承权,因为丈夫亡故前已休了妻子,随之夫妻关系已结束,所以,她没有继承的道理。此处不论丈夫不让妻子继承遗产的意图,因为教律注重的是表面因素,并非内心的立意。但上述诸位学者一致决议:如果丈夫患病期间不可挽回的休了妻子,而后妻子亡故,那么,丈夫没有继承权。如果被休的女人来了一、两次月经后绝经,那么,她再不能以经期守制,而以月期守制,守制三个月,因为她已绝经。以月经期守制是不可能的,只能用月份计算守制,所以,月期代替了经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