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孕妇的守制期

孕妇的守制期以分娩为瞒期,无论她是被休的女人或丈夫亡故的女人。真主说:(……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古兰经》六五:4)。

伊本·盖伊目说:经文中的“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这说明怀孕的女人以生下胎儿为满期,无论胎儿生下后,死活与否、体形完整与否、有灵魂与否、或是否双胞胎。苏白尔的传述:我曾是海瓦莱之子赛尔德的妻子,他参加过白德尔之役,辞朝那年他亡故了,当时我怀孕在身,他亡故不久我就分娩了。产期结束,我就梳妆打扮,意欲应婚。白尼阿布都达勒族的艾布赛纳白里来见我,对我说:我看你打扮得很漂亮,你是否想结婚?誓以真主!你不能结婚,直到你守制四个月零十天,苏白尔说:我听了他的话后,当晚我衣着整齐的去请教穆圣,他裁决:“我分娩后,可以再嫁,并命我一旦有机会就结婚。”伊本·什哈布主张:守制的孕妇分娩后,再嫁无妨,即使她有产血;但再嫁的后夫不能和她同床,直至产血沽净。

众学者主张:真主的话(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古兰经》二:234)。这段经文专指非怀孕的女人。而真主的话(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古兰经》六五:4)。这段经文专指怀孕的女人,其实这两段绎文并不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