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被控奸的女人的孩子应归谁

控奸发誓后丈夫否认妻子所生的孩子,声称他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他没有责任给他提供生活费,彼此没有继承权,孩子应归母亲,母子可相互继承。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穆圣裁决,夫妇控奸发誓后孩子归母亲,母子可相互继承,如果丈夫诬告了妻子,他应受八十鞭刑。根据艾布胡勒传述的圣训:“孩子应归他被生的那张床。”可是在上述圣训中穆圣裁决;孩子归母亲。是因为父亲不承认孩子,所以,穆圣把孩子判给了母亲。

诬告妻子有奸情者,应受八十鞭刑,以示被诬告的妻子是贞节的。不承认孩子而诬告妻子者也应受诬告的法度。承认孩子等于诬告其母亲,应受诬告的法度。至于夫妇控奸发誓后的孩子,与其父之间的关系,应这样对待;为了小心起见父亲要按自己的儿女一样对待他,不许给他天课,即使杀他也无抵偿,要确定他与他的其他儿女间的血缘关系。父子之间不许彼此见证,这样,他就不算为血缘不清的孩子。如果父亲承认诬告了孩子,那么,父子关系已确定,因控奸造成的一切不良现象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