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撤回控奸

如果丈夫撤回控奸,他将应受诬告的法度。真主说:(凡告发自己的妻予,除本人外别无见证,他的证据是指真主发誓四次,证明他确是说实话的)(《古兰经》二四:6)。

如果丈夫未能举证、发誓,那么,他要按一般人一样对待,不留情面,要受诬告的法度。穆圣对黑俩里说:“你应举出证据,否则遭受真主的惩罚。”这也是三位教长的主张。

艾布哈尼法主张:如果丈夫撤回控奸,那么,不应立即受到法度,但要拘留他,澄清实事,要么他控奸发誓,或承认诬告;若他承认诬告,则应受诬告的法度。如果妻子拒绝发誓,那么,她要受通奸的法度。这是马立克,沙菲尔的主张。

艾布哈尼法主张:如果妻子拒绝发誓,则先不给她执行通奸的法度。但要拘留她,直到她发誓或承认奸情。若她承认了奸情,则对她执行通奸的法度。艾布吾玛麦的传述:穆圣说:“除三件事外,不得杀害穆斯林;有妇之奸夫,归信后叛教的人,无理杀人的人。”

如果妻子拒绝发誓,那么,不能因此处以死刑。如果处以死刑,则违背了教律的原则。大部分法学家主张:如果妻子拒绝发誓,既不必交纳罚赎,更不该处以死刑。

伊本·路世德说:总而言之,处以死刑的教律原则是要有确凿的证据或承认奸情。

所以,艾布哈尼法对此问题的主张最为正确。沙菲尔也赞同艾布哈尼法的这一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