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控奸时需要发誓或见证

马立克、沙菲尔等学者主张:控奸时需要发誓,即使经文中叙述控奸时需要见证,但任何人不能对自己见证。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若不是发誓,我一定给她执行法度。”

艾布哈尼法和其弟子主张:控奸时需要见证。真主说:(他的证据是指真主见证四次……)(《古兰经》二四:6)。伊本·安巴斯的传述:……黑俩里来见穆圣,他见证妻子有奸情,而妻子站起作证,她是清白的……。

主张控奸时需要发誓的学者说:控奸发誓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无论双方是自由民或奴隶,或其中一人是奴隶,或两人是品行端正的或犯罪的,或一方是犯罪的。

主张控奸时需要见证的学者说:控奸见证只能在有资格作见证的自由民的夫妇中生效。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奴隶或因诽谤受过法的人,或一方是有资格充当见证的人,而另一方是无资格充当见证的人,象这等人的控奸无效。

伊本·盖伊目说:实事上,上述学者所主张的控奸同时包含了发誓和见证的内容。所谓见证是以重复发誓强调证词,所谓发誓是以重复证词强调誓言。因为实际情况需要落实控奸实事,因此,应注重以下十条。

l、口述证词。

2、指真主尊名而发誓。

3、发誓者用肯定的言词来强调自己是说实的,而不许用不肯定的言词支吾。

4、重复发誓四次。

5、第五次发誓说,若他是说谎的,甘受真主的谴怒。

6、控奸者第五次发誓时,要提醒他,若不说实话会受真主的惩罚,现世的刑罚轻于后世的惩罚。

7、丈夫的控奸会使妻子受到法度或监禁的惩罚,而妻子的发誓能使自己免遭惩罚。

8、控奸必使一方受现世或后世的惩罚。

9、控奸会使双方离异,家庭破裂。

10、控奸发誓后,离异的夫妻再永不许成为夫妻。无论先发誓后举证,或先举证后发誓,只要法官受理,控奸者就跟证人一样。若妻子退缩不敢发誓时,丈夫的见证属实,妻子必受法度。

控奸时丈夫的发誓能起两种作用:1、使自己免受刑罚。2、使妻子遭受刑罚。若妻子被控奸,她反控丈夫时,两人发誓后双方不受惩罚。因为控奸是由丈夫同时见证和发誓,而非是妻子。如果控奸时只凭发誓,那么,妻子因丈夫的发誓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控奸时,只凭见证,那么,妻子也不会因丈夫的见证受到惩罚。如果丈夫见证和发誓后,妻子不敢发誓,那么,这足以说明男人是诚实的,免受惩罚,妻子必受惩罚,这便是最好的裁决。真主说:(……在确信的民众看来,有谁比真主更善于判决呢?)(《古兰经》五:50)。显而易见,控奸时既要见证,又要发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