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节 讨休妻子的守制期

圣训规定讨休妻子的守制期为一次月经期。撒比特之妻的讨休案中,穆圣对撒比特说:“你接受她退还的果园,让她去吧!”撒比特说:我凛遵照办。穆圣命令她守制一次月经期后,再回娘家。

伊本·安巴斯,艾哈默德等学者主张:讨休妻子的守制期为一次月经期。

伊本·泰米叶也持此主张,并说:谁深思上述的主张,谁就会发现这正是教律原则,被休妻子的守制期规定为三次月经期,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让丈夫反省,挽留妻子。若在守制期内丈夫没有挽留,妻子可以改嫁他人,因为她已澄清了子宫,未怀孕,而讨休女人的守制期规定为一次月经期,这足以澄清子宫。纳菲尔的传述:我听见穆俄威兹的女儿鲁班依尔给欧玛之子阿布顿拉说:奥斯曼执政时期,我向丈夫讨休。我的叔叔来见奥斯曼说:今天,我的侄女已向丈夫讨休了,她现在能否回娘家?奥斯曼说:她可以回娘家,他们俩互不继承,她也不必守制。但为了证明她是否怀孕,须等一次月经期后再嫁人。欧玛之子阿布顿拉说:奥斯曼是最英明的,最有知识的人。艾布颉阿弗勒说:讨休妻子的守制期为一次月经期。这也是圣门弟子的公决。

众学者主张,讨休的、有月经的女人须守制三次月经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