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节 讨休按休妻对待或按解除婚约对待

众学者主张:讨休按不可挽回的休妻对待。穆圣对撒比特说: “你收回果园,你跟你妻子离婚。”如果讨休按解除婚约对待,那么,丈夫和妻子毫无选择的要离异,按不可挽回的休妻对待,因为丈夫没有与妻子复婚的余地,所以,不能按解除婚约对待。

伊本·安巴斯、伊本·欧玛,艾哈默德等学者主张:讨休按解除婚约对待。因为真主在古兰经中叙述的休妻制度是,真主说: (……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真主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它。谁违犯真主的法度,谁是不义的人。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么,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古兰经》二:229—230)。假若讨休按休妻对待,那么,按经文含义,讨休岂不成了第四次休妻,其实休妻的次数是三次。而解除婚约可以通过双方协议,同意而生效。这跟买卖契约一样,若双方同意可以解除契约。

伊本·盖伊目主张:讨休不能按休妻对待,因为真主规定休妻有三种律例;每种律例都和讨休无关。1、休妻期间丈夫有权挽留妻子;2、休妻次数是三次,三次后妻子对丈夫不合法,唯有另嫁他人后,则不然;3、休妻的守制期是三次月经期。天经说明讨休中没有挽留权,而两次休妻后可以挽留,也可以实施第三次休妻。显然经文中的‘她以财产赎身’是指讨休,不能按休妻对待。圣训和遗训说明,讨休的守制期是一次月经期。上述两派学者不同的焦点在于;一派学者主张:讨休按休妻对待,可算为不可挽回的已完美三次的休妻。所以,妻子讨休后,丈夫无权挽留,惟有妻子另嫁他人后,则不然。另一派学者主张:讨休按解除婚约对待,不能按休妻对待。妻子讨休后,未嫁他人时,丈夫可以缔结新的婚约娶她。假设丈夫休妻两次后,让妻子讨休。妻子讨休后未嫁他人时,他可以娶她,因为这次讨休论为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