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病危妻子的讨休

众学者公决:病危妻子跟健康的妻子一样,有权向丈夫讨休。

马立克主张:病危妻子的丈夫所得的补偿物要以他应得的遗产份额而定,不得超过遗产的数额。如果丈夫拿了超过遗产的份额,则必须退还,讨休按休妻对待,休妻生效。如果休妻生效后,妻子亡故,丈夫健在,那么,他无权继承妻子的遗产。

罕伯里派主张:如果妻子讨休时,给丈夫付了他应得的遗产份额,或少于遗产份额的财物,那么,讨休有效。如果妻子给丈夫付了超过遗产份额的财物,那么,丈夫收多余财物为非法。

沙菲尔主张:如果妻子所付的补偿物与聘仪同等,那么,讨休有效。如果她用超过聘仪的补偿物讨休,那么,多余的属于她自由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遗产,是对丈夫的自愿馈赠。

哈奈菲派主张:病危妻子的讨休有效。但条件是讨休补偿物和自愿馈赠不许超过她有权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遗产,因为病危者馈赠的财物按遗嘱的财物对待,要从她有权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遗产中支付给外人,丈夫因妻子的讨休已成外人,是受赠的对象。如果病危的妻子为取悦丈夫,要给他付给高额补偿物和她有权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遗产,那么,为了顾及其他继承者们的利益,他俩的决定无效。如果她在守制期内亡故,丈夫只能得到以下三种数额中最少的一种:1、讨休补偿物;2、妻子有权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遗产;3、丈夫应得的遗产份额。如果妻子痊愈,那么,丈夫只能得到讨休补偿物。如果她在守制期结束后亡故,丈夫所得的讨休补偿物和自愿馈赠不许超过她有权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遗产。因为这须按遗嘱对待。自1946年埃及遗嘱法颁布之后,法院一直实施的条例是:无论妻子在守制期内,或守制期结束后亡故,丈夫所得的讨休补偿物和妻子的馈赠不许超过她有权支配的三分之一的遗产,因为遗嘱法说明,病危者可以给继承者和非继承者遗嘱。无需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