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节 少妇(未成年)的监护人向其丈夫讨休

如果少妇的父亲向其丈夫讨休,少妇的丈夫对岳父说:“我让你的女儿讨休,但她要退出聘仪或退出一百埃镑。”其岳父没有担保付补偿物,而只说了:“我同意,”那么,讨休无效,可算为休妻,少妇和其父亲不必付补偿物。至于算为休妻是因为先由丈夫提出了讨休,后由岳父同意讨休,所以,只能算为休妻。至于妻子不付补偿物是因为她年少,无能自主理财。至于其父不必付补偿物是因为他没有担保付补偿物。如桌他担保并付了补偿物,那么,则算为讨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