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讨休是妻子的权利

四位法学教长主张:妻子向丈夫提出讨休,行使自己的权利后,丈夫无权挽留她。因为她付出了讨休补偿物,脱离了夫妻关系。假设丈夫有权挽留,那么,妻子所付的补偿物没有赎取到自由。即使丈夫退还他所收的补偿物,而她接受,那么,丈夫仍无权在守制期内挽留她。因为讨休后夫妻关系已解除。

祖胡勒主张:如果丈夫想要挽留已讨休的妻子,那么,他可以在守制期内退还所收的补偿物,并请人见证挽留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