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虐待妻子迫使她讨休为非法

丈夫虐待妻子,不履行对妻子应尽的义务,致使她难以忍受而讨休,这样的讨休不算为讨休,而算为休妻。如果妻子已讨休,那么,讨休无效,即使法院已裁决。丈夫把妻子的补偿物应退还给她。以免她承受双重的痛苦;即与丈夫离异的痛苦,承担补偿物的痛苦。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古兰经》四:19—20)。

部分学者主张:讨休有效,但虐待妻子为非法。

马立克主张:这种讨休按休妻对待,丈夫应给妻子退还所收的补偿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