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妻子付补偿物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补偿物必须是有价值的。

2、妻子有能力支付,且有拥有权。

因为讨休象买卖一样是双方达成的协议,这样的讨休是有效的。如果丈夫笼统的让妻子讨休,而未说明具体的补偿物,或以虐待的方式让妻子讨休,如对怀孕的妻子不提供生活费、住所等。或丈夫只提了钱币的数额而未说明钱币的名称,让妻子讨休等。象这样的讨休是不正当的,只要妻子给丈夫退还与聘仪同等的补偿物,则讨休有效。如果讨休按解除婚约对待,那么,尽管补偿物不合法,但讨休有效,正如结婚时,丈夫所送的聘仪即使不合法,但婚姻有效。如果讨休按离婚对待,那么,更不需要付补偿物,讨休有效。既然不付补偿物能使讨休有效,那么,付不合法的补偿物更能使讨休有效。讨休后,意味着再不许丈夫与妻子同床,所以,她必须给丈夫退还与聘仪同等的补偿物。如果她所付的补偿物是不合法的,那么,她换付合法的补偿物。如果丈夫笼统的让妻子讨休说:“只要你拿出你手中现有的东西,我就让你讨休。”然后,她付了与聘仪同等的补偿物时,讨休有效。如果丈夫笼统的提说后,而妻子手中没有什么东西,那么,这种讨休只能算为可挽回的休妻。

马立克派主张:如果妻子用欺骗的手段向丈夫讨休,那么,讨休有效。如妻子对丈夫说:“倘若我的牛生下犊,我把它做为补偿给你。”后来牛犊流产,丈夫再不能得到什么东西。如果妻子用未说明的东西,或用未熟的果实,或通过放弃自己应有的哺育孩子的权利向丈夫讨休,那么,讨休有效。如果丈夫明知妻子所付的补偿物是非法的,无论妻子知道与否,如酒或被盗物,那么,讨休有效,即使酒被倒掉,或赃物归主,妻子再不必付补偿物。如果妻子知道补偿物是非法的,而丈夫不知道,那么,讨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