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凡能做聘仪的财物都能做讨休中的补偿物

沙菲尔派主张:妻子讨休时,可以对丈夫退还同等的聘仪或部分聘仪,或其他财物作为补偿,无论补偿多于聘仪或少于聘仪,或以实物或以债务均可作为补偿。但原则是凡能做聘仪的财物均能做为讨休中的补偿物。真主说:(……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古兰经》二:229)。妻子讨休时,之所以退还聘仪做为补偿是为了赎取自由,不让丈夫再与她同床,正如丈夫与她结婚同床时,以聘仪做为补偿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