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讨休的言词

众法学家主张:讨休时必须使用讨休的言词或与讨休有关的言词,或能表达讨休之义的言词。如妻子对丈夫说:“我和你脱离关系,”或说:“我向你赎取自由。”若没有使用讨休的言词,或与讨休有关的言词,如讨休时妻子未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丈夫对妻子说: “你交出若干数额的钱,我就休你。”如果妻子同意,那么,这不算为讨休,而算为休妻。

伊本·盖伊目、伊本·泰米叶解释上述主张说:如果契约和婚约中注重的是目的和实质,而不注重言词,那么,妻子讨休时,无论用讨休言词与否,均能解除婚约,讨休有效。如果契约和婚约中注重的是言词,而不注重目的和实质,那么,讨休时,未用讨休的言词,而用了休妻的言词,则只能算为休妻,不算为讨休。其实根据法学原理,契约和婚约中必须注重目的和实质,而不注重言词和形式。以下圣训说明了这一点,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命令盖斯之子撒比特休掉讨休的妻子,同时,命令他的妻子以一次月经期守制,这已说明婚约已解除,讨休有效,即使用了休妻的言词。再说讨休意味着赎身,二者的律例是不能分隔的,而是互为联系的。人共皆知,赎身不受言词的限制,教律也未制定具体的言词,而带有赎身之意的讨休是有局限性的,不能与休妻相提并论,因为休妻分为可挽回的休妻和不可挽回的休妻,并要以三次月经期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