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讨 休

夫妻生活应建立在相互依恋,互相爱悦,互相怜悯,和睦相处,互尽义务,互享权利的基础上。但在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嗑嗑碰碰,为此,伊斯兰嘱咐双方相互忍让,尽量避免矛盾的因素。真主说:(……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古兰经》四:19)。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男信士不要厌恶女信士,如果他厌恶她的某种性格,或许又会满意她的另一种性格。”如果夫妻间的厌恶加剧,彼此无法忍让,矛盾激化,难以解决,致使失去了维系家庭的基础——互相依恋、互相爱悦、互相怜悯、互尽义务、互享权利。而夫妻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规定了解决夫妻矛盾的唯一办法。如果丈夫厌恶妻子,则有权休妻,他可按真主规定的休妻制度,实施自己的权利。如果妻子厌恶丈夫,那么,她可按伊斯兰规定的讨休制度,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给丈夫退还结婚时所得到的聘仪,以示夫妻关系结束。真主说:(……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古兰经》二:229)。

丈夫接受妻子退还的聘仪(也称赎金)是公平的,合情合理的。因为他给妻子送了聘仪,付出了结婚费用,给她提供了生活费,而妻子对此情淡意薄,提出离婚,所以,妻子给丈夫退还聘仪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夫妻彼此矛盾,丈夫提出休妻,则他有权休妻,他应负有关休妻的一切费用。如果妻子提出离婚,则她有讨休权,她应负有关讨休的一切费用。

讨休源于蒙昧时代。佐勒布之子阿米勒把女儿嫁给了自己的侄子哈勒斯之子阿米勒,她一过门就逃跑了,阿米勒把此事告诉给了岳父。岳父说,我不能让你人财两空,我给你退还你所送的聘仪以示讨休。